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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定金”非“订金”请你分清楚
 
字体:[ ]    日期:2009-07-03 06:56:57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来源:温州都市报
       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仅一字之差,意思区别却很大,为此,市区叶女士差点吃了亏。

  上个月,叶女士在市区某酒店为儿子预订了婚宴,支付了4600元的定金,后来发现婚宴和亲戚的婚宴是同一天的,叶女士便和酒店协商,准备更改原定的农历九月初二的婚宴日期。由于叶女士重新挑选的婚宴日期,酒店的酒宴已经预订满了,陈女士便要求酒店退还4600元定金。对此,酒店方认为,已经让叶女士重新挑选婚宴日期,叶女士单方改变婚宴日期,是违约行为,而且叶女士当初预订婚宴支付给酒店的是“定金”,酒店有权不返还定金4600元,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,只能退还定金3%。双方多次协商未有结果,叶女士便向鹿城工商分局洪殿工商所投诉。经工商人员耐心调解,酒店方作出让步,同意叶女士支付的4600元可以在该酒店消费。

  工商人员提醒,在订立合同要看清“订金”与“定金”的区别。“订金”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,在双方没有另有约定的情况下,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时,可以要求退还“订金”。而依据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,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消费者在订立消费合同交付“定金”时要慎重,先问清收的是“订金”还是“定金”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叶静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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