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市区居民养老保障有望“全覆盖” |
| 字体:[ 大 中 小 ] 日期:2008-08-28 08:10:38 浏览次数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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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,我市从10月1日起施行《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》。该办法规定,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市区老年居民,月缴350元,一次性缴纳至75周岁,72周岁以上的,缴费年限统一按3年计算,参保次月即可享受。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,这一办法的实施有望使市区居民养老保障做到“全覆盖”,原本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约1.43万老年人也将被纳入“安全网”。
参保条件:
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(其中“农转非”人员应满2年,外地迁入本市人员应满5年);(二)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;(三)年满60周岁(含)。
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、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、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、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,可选择参保,但不能重复享受。
缴费标准个人 200元,政府补助150元
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。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月缴纳标准为350元,其中个人缴纳200元,政府补助150元。政府补助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,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。
参保后每月享受350元
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,每月350元,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,按出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、统筹基金中列支。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,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。
个人账户余额可退还、继承或遗赠
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者户籍迁出市区的,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,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,同时终止其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关系。
参保人员亡故后,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或者遗赠,继承人或者受赠人须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,同时终止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关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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